成都文理学院 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成都文理学院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对象:参加当年四川省专升本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国标代码:13671,在川招生代码:5747 第七条 学制:二年(建筑学为三年) 第八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278号 第九条 证书种类:学生按照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成都文理学院具印且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我校颁发成都文理学院具印且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学位证书。 按《高等学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毕业证书(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其它相关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等事项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我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成立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决定。我校在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负责专项推进专升本的选拔、报名、考试、录取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我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我校的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退役大学生士兵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普通考生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34个本科专业计划招生6623人!成都文理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及人数)。 第十四条 我校对每个批次未完成的计划,按照省考试院要求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具体招生专业、计划由省考试院在征集志愿前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我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 第十八条 我校同意考生自愿放弃录取,但需按照我校要求提供书面退档申请。因退档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 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 第六章 收费方法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生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校级学习奖学金(最高2000元/年/人),还设立有社会工作、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最高4500元/年/人),同时还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16000元/年/人)。 第七章 就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就业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坚持“以生为本”,抓牢“服务指导与精准帮扶”,为学生实习就业、升学深造搭建起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知名企业等校政企合作交流平台,助推学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成都文理学院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热线: 028-61560112、61560115、61560116、61560113、68406715、68406716、68406717、68406718、68406720 2.传真电话: 028-61560114 3.网址: https://www.cdcas.edu.cn(学校官网) https://zsw.cdcas.edu.cn(学校招生网) 4.E-mail: wenlizhaosheng@163.com 5.招生微信公众号: 成都文理学院招生处 第二十六条 此招生章程由成都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