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规定: 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草案还明确,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作了说明。 完善学位管理体制 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据介绍,草案完善学位管理体制,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草案规范学位授予权审批行为。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制定特别条件和程序。此外,草案还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草案还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例如,在细化学位授予条件上,草案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草案完善学位授予程序。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草案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草案,学生或者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其他人员对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有人毕业10年后被撤销学位 2023年6月,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官网的一则撤销学位决定公告,引发关注。 公告显示,2010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翟某某于2013年12月获江西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后经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翟某某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作假行为,决定撤销其硕士学位,注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此外,还有多所高校提出“彻底清理学术不端问题论文存量”。 据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网站6月6日消息,杭州师大科研处发布通知称:按照浙江省科技厅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在学校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 自查清理对象为:2018年1月1日以来,师生以杭州师范大学作为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特别是纳入了人事考核或领取了科研业绩奖励的论文。 杭州师大科研处表示,要落实各二级单位主体责任,彻底清理学术不端问题论文存量,遏制增量。 同时,宁波大学、西华师范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遵义医科大学等学校近期也在通知中提出,要彻底清理学术不端问题论文存量,遏制增量。 自查清理的时间范围是“2018年1月1日以来”,目标是压实各学院(中心、部)和有关部门管理权责,彻底清理学术不端问题论文存量,坚决遏制增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