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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学生在遂宁校区就读!四川师范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简章

2025-4-27| 责编:七洲教育| 查看:579| 评论:0|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发布2025年统招专升本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专升本学生在遂宁校区就读。新生入校后,将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入学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七洲教育统招专升本培训/集训助你遥遥领先筑梦向本科)。

专升本学生在遂宁校区就读!四川师范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简章

四川师范大学

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学校202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识别码为4151010636,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省属重点大学,是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专升本学制为两年,毕业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由四川师范大学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注: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毕(结)业证书标注“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填写。

  第五条 学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遂宁校区3个校区。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遂宁校区:遂宁市船山区科教园区科创西路88号。

  注:专升本学生在遂宁校区就读。

  第六条 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退役大学生士兵批、获奖免试生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学费标准与进入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在校学生学费标准一致。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科

  邮政编码:610066

  招生咨询电话:028-84763388、84768899

  学校招生网址:https://zs.sicnu.edu.cn/

  第十八条 本简章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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