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四川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范围为四川省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除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从2023年秋季学年起,四川省公办高校新招录的本、专科学生执行新标准;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如原学费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公办高校属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费是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表现形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受教育者承担的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不超过25%。 四川省公办高校现行学费标准于2004年制定,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28674元/生·年)的比例约为17.7%,不利于我省公办高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实施时间及适用对象 本次公办高校学费调整的范围是我省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及中外合作办学),并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及“就低不就高”原则,从2023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校新招录的本、专科学生执行新标准;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如原学费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调整后,学费约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1%,具体基准收费标准为:文科类(不含体育学类中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农学类4800元/生·学年;理工类5200元/生·学年;医学类和体育学类中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5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一类8000元/生·学年,二类10000元/生·学年。 同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继续实行学费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优创先。 三、配套及监管措施 一)加大学生资助帮扶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政策,确保“应助尽助”“应贷尽贷”。公办高校继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资助经费,保障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就读。用好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 二)继续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在学费标准调整的同时,确保财政对高等教育的保障水平不降低,确保财政预算教育支出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财政预算教育支出只增不减。 三)切实提升高校办学质量。本次学费标准调整后公办言校增加的收入,将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优先用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优秀师资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 四)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督促各公办高校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和退费制度。相关部门将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对公办高校学费收支情况的抽查或检查,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高等学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要求,为完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校)学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校学费标准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省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除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从2023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校新招录的本、专科学生执行新标准;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如原学费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一)学费标准专业分类。 1.普通本科。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划分的学科门类,划分如下。 1)文科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 2)理工类。包括理学、工学、交叉学科。 3)农学类。 4)医学类。 5)艺术类。一类为艺术学理论类、设计学类;二类为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 2.高职高专。按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并参照本科学科门类归类,划分如下。 1)文科类。包括财经商贸大类、旅游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公安与司法大类、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新闻传播大类中的新闻出版类、文化艺术大类中的文化服务类。 2)理工类。包括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土木建筑大类、水利大类、装备制造大类、生物与化工大类、轻工纺织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交通运输大类、电子与信息大类。 3)农学类。包括农林牧渔大类。 4)医学类。包括医药卫生大类。 5)艺术类。一类包括文化艺术大类(艺术设计类、民族文化艺术类);二类包括文化艺术大类中的表演艺术类、新闻传播大类中的广播影视类。 二)具体标准。 1.基准学费标准。文科类(不含体育学类中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农学类4800元/生·学年;理工类5200元/生·学年;医学类和体育学类中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5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一类8000元/生·学年,二类10000元/生·学年。 2.浮动机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继续实行价格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博士学位授权点学校、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不含艺术类专业)上浮分别不超过25%、20%、15%;成都体育学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理工类专业上浮不超过25%;省级高水平高职学校和国有企业举办的公办高职院校(不含艺术类专业)上浮不超过10%。以上各项上浮不累计。 符合条件的公办高校综合考虑专业平衡发展、示范引领作用以及生均培养成本差异等因素,每年在上浮范围内自主科学确定学费上浮的专业范围和上浮比例。哲学、历史学两个专业门类中的专业暂不执行上浮政策,后期根据专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院校艺术学理论类、设计学类12000元/生·学年,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15000元/生·学年,不执行浮动政策。 3.其他类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公办高校成人教育学院、独立设置成人教育学院、开放大学按各类学校标准的50%执行。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双语(外国语)教学实验班8000-8500元/生·学年;预科学生5500-12000元/生·学年;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示范性软件学院9800-9960元/生·学年;6所教育部批复的网络教育学院3000-4800元/生·学年。 4.学分制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公办高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缴纳50%的重修学费。各专业学分的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公办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未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不得收取重修学分学费。 二、严格执行学费公示和退费规定 一)学费公示。各公办高校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学费标准、文件依据等在校内醒目位置或学校官方网站收费专栏向学生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学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学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学校要加强学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退费规定。 1.学年制学费。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在校月数指开学月至学生办妥退学手续月的自然月数(不到半月的不计入,超过半月的计一个月)。学年制学费退还额=每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2.学分制学费。学分制学费退还额=每门课学分学费×(1-已开设课时÷该门课计划课时)。 三、加强学费收支管理 公办高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取学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公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收费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健全完善公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推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理念,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办学支出,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冲抵财政拨款等方式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高等学校收费资金。 四、强化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经费投入。落实公办高校举办者投入主体责任,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两个只增不减”政策落实。公办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确保财政对高等教育的保障水平不降低,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加大对公办高校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学生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资助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无息借款等,保障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就读。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学费收支情况定期报送和公示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各公办高校形成上一年度学费收支专项报告,抄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专项报告包括学校上一年度学费收支情况、贫困学生奖助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成本核算信息等内容。执行学费浮动机制的公办高校应根据上一年度学费收支情况,确定当年学费上浮的专业范围和比例,并在对外公布1个月前,将支撑性文件等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厅、财政厅可根据全省专业发展需要,研究明确不予浮动的专业范围。相关部门对公办高校学费浮动的专业范围和上浮比例进行抽查。各公办高校应在官方网站上设置收费专栏,定期公布学费收支专项报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落实财务收支和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办高校学费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公示要求等行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年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6月1日 |